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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郑州市检察机关面向社会公开选任66名人民监督员公告

2011-8-23  来源:洛阳人才网  浏览次数:

从8月12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郑州市检察院新一届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已开始,拟在全市范围内选任人民监督员66人,任期5年。想参与监督检察部门工作的市民,可到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或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领表报名,联系电话:(0371)67150121。


检察权受监督范围从三类案件五种情形调整为七个方面


监督内容务实高效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加强外部监督,促进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廉洁执法、强化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郑州市2003年开始实施该制度。 与其他监督员进行的一般性监督不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具有实质性内容,并有刚性的监督程序作保证。凡列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质性监督范围的事项,检察机关都必须按规定启动监督程序,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哪些案件人民监督员必须进行监督呢?

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以往,“3类案件”、“5种情形”是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代表性符号,而本次选任,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统一调整为7个方面。

 

“主要是将‘5种情形’纳入刚性监督,同时把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具有终局性的其他环节也纳入监督范围”郑州市检察院办公室主任李广建说。


这七个方面是:人民监督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同时,人民监督员还可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也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李广建说:“扩充式的调整,进一步健全了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统一选任打破人民监督员“熟人化”瓶颈

老百姓也能当监督员

“原以为只有“当官的、上班的”才能监督你们,想不到我们老百姓也能当监督员。”来自金水区的市民王先生在得知郑州市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告后,在前来报名时感慨地说。

 

记者从市检察院了解到,本次人员监督员的产生办法由单一的民主推荐程序产生,扩大到公民可以自我推荐,任期也由原来的每届3年延长到5年,选任方法也由以往本级检察院选任改为统一由上级检察院组织。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苏志广说,这一举措,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力。

以往人民监督员均由本级院选任,本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虽然熟悉发案地的社情民意,方便人民监督员协调本职工作和监督工作之间的时间衔接,但这种选任方式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熟人化”就是其中一个弊端。

 

“人民监督员起初与办案检察官、检察长并不一定是熟人,但随着监督工作的开展,他们难免会变成熟人。”苏志广认为,“熟人化”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的客观公正。

而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则打破了制约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的质疑。


通过这次选任,郑州市检察机关将建成由市检察院统一组织、面向社会统一公开选任;对人民监督员情况进行备案,随机抽取监督员依法对人民检察院有关案件进行监督的“上管一级”案件监督方式,这一模式有效克服了原来的同级检察院自行组织监督可能出现的人民监督员“熟人化”、公信力不足,以及人民监督员可抽取范围狭窄等问题,确保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有效实现。

 

记者了解到,我市公民只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三周岁,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身体健康,即可报名。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


而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则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愿意担任郑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各界人士,可以由单位推荐,也可以由公民个人自荐申请。报名人员应当于8月12日-8月18日到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或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现场报名,填写《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自荐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跃辉,电话0371-67150121。

 

  报名结束后,郑州市检察院将按照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对被推荐或本人申请担任人民监督员的公民进行考察,根据综合考察结果确定人民监督员的人选并向社会公布。


上一级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

监督程序刚性化

人民监督员如何进行监督呢?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苏志广介绍:检察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将由上一级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

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的,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可以由地市级或者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

 

具体到郑州市,基层检察院需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提出拟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拟处理决定、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通过本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报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市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以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三名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确定五名以上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提交拟处理决定(意见)书、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材料;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说明拟处理决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案件承办人回答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和表决。

 

人民监督员应当推举一人主持会议,并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形成表决意见,制作《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说明表决情况、结果和理由。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和表决时,案件承办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进行审查。检察长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依法作出决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在新闻发布会上,苏志广副检察长说: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行,在检察机关直接侦办案件的多个环节建立了多重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办理每一起案件和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都严格依法运行,促进了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有效提高了检察院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人民监督员有保障更有纪律约束

 

记者了解到:人民检察院要向人民监督员适时通报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策和其他检察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情况;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参与执法检查、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等活动;提供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工作场所;帮助人民监督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检察业务知识;及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诱导、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对于打击报复人民监督员或者阻碍其履行职责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人民监督员工作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取得支持,确保人民监督员有条件参加监督活动。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要求则包括:当人民监督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履行案件监督职责时,人民监督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人民监督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此外,人民监督员在任期中可以辞去职务。人民监督员受到党政纪处理、刑事追究或者出现其他不宜履行职责的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解除其人民监督员的职务并向社会公布。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苏志广说,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是完善检察机关监督体系的现实需要,也是全面落实检察工作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选任人民监督员,要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条件,注重人民监督员人选的公信度和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严格履行程序,保证选任工作的规范性,以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来防范和解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检察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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